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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园”枕头还是“故园”针头?(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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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1:38:56 |显示全部楼层
  “故园”枕头还是“故园”针头?

  一、所用“故园”牌枕头

  本人所用枕头为长沙名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故园”牌枕头。根据长沙名品实业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homeshine.cn/index.asp?classId=1) 的介绍,长沙名品实业有限公司是“湖南民营企业500强”单位、连续多年被省市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和“诚信经营企业”,“故园HomeShine” 是“湖南省著名商标”和“湖南名牌产品”。

  根据本人所用“故园”牌枕头的“品质标”的说明,该枕头的相关情况如下:

  成份含量:面料、面10%棉  90%涤纶

          里10%棉  90%涤纶

  填充料成份:100%高弹力三维卷曲中空涤纶纤维

  填充料质量允许偏差-5%

  执行标准:FZ/T62009-2003   “符合B类安全技术要求”

  规格:单位(cm)50×70

  填充料质量:700克

  二、故园枕头的严重质量缺陷

  前一段时间曾拆开本人所用枕头的枕芯,再取出部分枕芯填充料的过程中,手掌被硬物刺痛,于是将取出的这部分枕芯填充料打开,发现了惊人的一幕——枕芯填充料里面竟然裹着一个“U”型的金属针状物。 【见图片】

  试想,这样的金属针状物要是直接戳进人的头部,将会是何等严重的后果!

  尽管没有戳到我的头部,但我在取出枕芯填充料时被戳痛。不仅限于此,更为严重的是,我现在对枕头非常敏感,每次睡觉前都得观察按压枕头,以防被戳伤,而且老是担心枕头不安全不可靠,睡眠质量严重受到影响。

  三、故园枕头质量缺陷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条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13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32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三)违反《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国纺织行业标准FZT 62009-2003 枕、垫类产品》等国家和行业规范

  故园枕头的填充物质量缺陷导致该枕头无法达到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的标准,甚至无法满足“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四、目前的要求

  本人作为故园牌枕头的消费者,曾联系过该产品的生产者长沙名品实业有限公司,但并未得到任何回应。

  本人目前以及此后对本案所涉生产者的相关要求,均基于包括以下规定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期望事情得到依法妥善的解决,希望生产者能更重视包括本人在内的长期以来购买或喜爱“故园”产品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在此,也呼吁所有的消费者珍视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现类似的问题,及时通过相关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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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21:32:09 |显示全部楼层
好恐怖哦,以后买东西真得看仔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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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10:11:14 |显示全部楼层
故园貌似质量不错的呀,怎么会有这种事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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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8:52:08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服不行,楼主就是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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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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